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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区道路停车场公示 自设停车场所有权人须登记备案

分类:行业新闻  发布:2017.10.25   阅读:(4756)

摘要:  8月11日,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,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决定,将现有道路停车场设置地点、泊位数、停车场所有权性质(公共、自设)等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30日。公示期间,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。  为优化城市环境,保障道路交通秩序,进一步改善

   8月11日,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,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决定,将现有道路停车场设置地点、泊位数、停车场所有权性质(公共、自设)等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30日。公示期间,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。

   为优化城市环境,保障道路交通秩序,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,切实解决停车难、乱收费等现象,根据《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》(石家庄市人民政府【2009】第170号令)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》(石政办【2013】3号)的有关规定,全市所有道路公共停车场将采取招标、拍卖等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方式确定经营者。

   据介绍,自设停车场的所有权人、公共和自有所有权泊位混合停车场中自有泊位的所有权人,需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产权证明文件(属单位的携带土地使用权证、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人身份证明、特别授权委托书;属个人的携带土地使用权证、身份证、非本人前往的需持特别授权委托书、被委托人身份证)进行登记备案【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(属单位的需加盖公章)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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